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停止实施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事项的通知
陕环函〔2015〕913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
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为落实国务院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国务院发文之日起,我省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实施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二、自国务院发文之日起,我省各级环保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三、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县级环保部门或具有相应审批职能的其他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等)全面落实国务院要求。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