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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 时间:2018-08-15 18:47 阅读次数:

陕环发〔2012〕10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3号令)和省级审批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2月3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管理水平,保证验收管理科学、客观、公正,使验收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
一、验收监测
(一)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委托省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验收调查单位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形成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调查)表后提交省厅环评处。
(二)对于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开展验收监测,建设单位直接向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报送验收申请材料。
二、报告审查
(一)环评处对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调查)表进行初审,对于未达到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待企业完成整改后重新复核。
(二)初审通过后,对于下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处组织2-3位专家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环评处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1.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化工、医药、钢铁、化学制浆造纸、电镀、印染、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2.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三)对于未列入上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所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初审通过后,由环评处直接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三、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调查)表通过审查后,由环评处组织相关处室,与市、县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竣工环境保护现场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组意见,项目环评单位、监测单位、设计单位应参与检查验收。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尾矿库的建设项目,可以邀请1-2名环保专家参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四、验收决定
(一)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现场检查结束后,环评处召开处务会,对项目是否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进行专题研究,会议由主管副厅长或处长主持,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经研究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由环评处负责将项目验收监测基本情况在省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向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报送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材料;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应对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反馈,待问题解决后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向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报送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材料。经研究认为项目未达到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由环评处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的通知,待企业完成整改后重新复核。
(二)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现场检查结束后,根据验收组意见,对于达到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项目,由环评处负责将项目验收监测的基本情况在省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向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报送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材料;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应对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反馈,待问题解决后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向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报送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材料。对于未达到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项目,由环评处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的通知,待企业完成整改后重新复核。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也可提交处务会进行研究。
五、行政许可办理
建设单位按照《陕西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办理指南》要求,将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厅行政许可统一窗口。环评处在规定时限内将验收申请办结后,将正式批复文件送达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附件: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流程图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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